本書以黔湘桂邊區(qū)山地民族習慣法的民間文學表達為研究對象,特別是以貴州的苗族、侗族、瑤族習慣法的表現形式——口頭傳承為研究對象,研究口頭傳承法律文化、傳承的形式等問題。如研究苗族的“賈·理”、理詞;侗族的款詞、款歌;瑤族的“料話”“講件”等。黔湘桂邊區(qū)山地民族在無文字的環(huán)境下設計了訴訟程序和解決糾紛的方法,如苗族傳統(tǒng)訴訟文化中糾紛解決是通過理師的“擺古說理”來完成的。理師在厘清訴訟雙方的具體責任和過錯時以“籌”作為計算工具。糾紛裁定過程是以口頭傳承下來的“古理”和“先例”為法的依據,并形成了口傳的“理詞”,使習慣法內容得以具體化、固定化。有些內容被編成“古歌”,使法的傳播范圍更廣?,幾宓氖祁^人除了備辦事公道、知識淵博、能說會道的素質外,還要頭腦聰明,具備一定的口頭創(chuàng)作和說唱能力。因此,他們既是條規(guī)的執(zhí)行者,又是條規(guī)的主要宣傳者。他們發(fā)揮自己的聰明才智,用詩的語言來解釋石牌條規(guī),以夾敘夾唱的方式來進行宣講。
本書還研究了黔湘桂邊區(qū)山地民族的口傳作品??趥髯髌冯m在內容和功能上不盡相同,但在民族習慣法的傳承中都起到重要作用,這些口傳作品為民族文學增添了絢麗的色彩,具有文學和法學的雙重價值。不同形式的口頭文學作品在內容方面有時會相互重疊,甚至在形式上有時也很接近。如苗族的“賈·理”、理詞、巫辭通常只為苗族社會“專門人士”所掌握,而古歌的內容有時與前三者很接近,但苗族村寨社會中人們普遍會唱古歌,歌詞內容為人們所知曉,傳播范圍也比“賈·理”、理詞、巫辭廣。換句話說,“專門人士”和知識階層除了掌握“職業(yè)”特定的傳唱技藝和內容外,可能也會唱古歌;廣大苗族群眾則或多或少會唱古歌,雖然對“賈·理”、理詞、巫辭的內容不一定很熟悉,但通過古歌的內容也了解到了習慣法的基本精神。
本書的內容形式新穎,研究視角獨特。書稿的出版能很好地通過文字記錄的方式來傳承黔湘桂邊區(qū)山地民族的文化遺產,起到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作用。
徐曉光,男,1958年生于遼寧省盤錦市。法學博士。貴州師范大學副校長、教授、博士生導師。江蘇師范大學客座教授。曾榮獲“中國杰出中青年法學家”提名獎,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,是貴州省“核心專家”。主持國家級、省部級項目10余項,2011年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課題“清水江文書的整理與研究”(11&ZD096)。出版學術著作10余部,發(fā)表學術論文170余篇,有10余項成果在貴州省、司法部、國家民委科研成果評獎中獲一、二等獎。
緒論 /1
第一章 “賈·理”的內涵——黔東南苗族中部方言區(qū)的傳統(tǒng)法哲理/19
第一節(jié) “賈理”體現“議榔”立規(guī)的過程和內容 /22
第二節(jié) “賈理”體現人世變遷的道理 /26
第三節(jié) “賈理”反映歷史上的“成例”和案例 /35
第四節(jié) “賈理”解釋自然萬物與習慣法關系 /39
第五節(jié) “賈理”獨特的文學表現方法 / 45
第二章 糾紛調解理詞——苗族口承習慣法中的訴訟程序與裁定方式/ 54
第一節(jié) 理詞的整理與傳承 /54
第二節(jié) 解決糾紛的法規(guī)依據 / 60
第三節(jié) 土地糾紛的解決 / 63
第四節(jié) 民事糾紛的解決 / 71
第五節(jié) 刑事糾紛的裁定/ 75
第六節(jié) 苗族傳統(tǒng)訴訟程序設定的文化內涵/83
第三章 婚姻理詞及古歌——苗族傳統(tǒng)婚姻習俗與婚姻糾紛解決 /89
第一節(jié) 苗族的婚姻習俗 / 89
第二節(jié) 從理詞看婚姻家庭糾紛的解決 /103
第三節(jié) 從一則古歌看婚姻家庭糾紛裁定過程 / 11
第四章 古歌的魅力——苗族習慣法的一種重要的口頭傳承形式 /117
第一節(jié) 法文化研究視野下的苗族古歌分類 /118
第二節(jié) 古歌與其他口傳作品在習慣法傳承中的關系 /120
第三節(jié) 古歌傳遞習慣法的歷史信息 /125
第五章 款詞與講款——黔湘桂邊區(qū)侗族社會的口頭“普法”形式/135
第一節(jié) 款詞及其分類 / 135
第二節(jié) 埋巖款詞 /138
第三節(jié) “約法款”與“講款”/ 142
第四節(jié) 款詞體現習慣法的基本特征/144
第五節(jié) “講款”的特點 /148
第六節(jié) “款詞”的文學特征及“講款”的社會效果/161
第六章 音樂、文學與侗歌——歌唱形式下侗族習慣法“內化控制”的倫理基礎/165
第一節(jié) 《樂記》與侗歌 /165
第二節(jié) 音樂的作用及其社會功能/169
第三節(jié) 侗歌與和諧村寨建設 /179
第七章 民間故事及其他——《仰阿莎》、《珠郎娘美》對苗族、侗族習慣法的體現 /190
第一節(jié) 《仰阿莎》中的苗族習慣法 /190
第二節(jié) 《珠郎娘美》中的侗族習慣法 /204
第三節(jié) 民間故事的改編與挖掘 /211
第八章 諺語與習慣法——從苗族、侗族諺語看口承習慣法文化的特征與功能/214
第一節(jié) 苗族、侗族諺語的種類/216
第二節(jié) 苗族、侗族諺語的特征/221
第三節(jié) 苗族、侗族諺語體現習慣法特征/224
第四節(jié) 苗族、侗族法律諺語的功能及作用/226
第五節(jié) 苗族、侗族諺語的藝術特色/228
第九章 林業(yè)與文學——清水江流域民間文學反映的營林活動與貿易糾紛/230
第一節(jié) 清水江林業(yè)市場的形成 / 230
第二節(jié) 神話傳說中的杉樹種植 /234
第三節(jié) 關于“女兒杉”的傳說 /236
第四節(jié) 古歌中的生態(tài)倫理觀念 / 239
第五節(jié) 詩歌中反映林糧關系問題 / 244
第六節(jié) “賈”中反映的林業(yè)生計/247
第七節(jié) 民歌反映文化教育的提高 /249
第八節(jié) “說唱本”傳唱的“爭江”糾紛/252
第九節(jié) 諺語中的林業(yè)知識/266
第十章 “姑舅開親”歌——黔湘桂邊區(qū)民間文學體現的古老婚俗/271
第一節(jié) “舅權”與“還娘頭”習俗/271
第二節(jié) “舅霸姑婚”的特征 /278
第三節(jié) 從婚碑規(guī)約看“姑舅表婚”/284
第四節(jié) 從婚姻改革碑看結婚彩禮/290
第五節(jié) “姑舅表婚”引起的“離婚”和“拐帶”/ 292
第十一章 “石牌料話”的功能——瑤族傳統(tǒng)村寨社會習慣法調整形式及其傳承特征/298
第一節(jié) “石牌律”與“石牌料話”/ 298
第二節(jié) “石牌料話”調整的范圍及社會功能/302
第三節(jié) “石牌料話”的社會規(guī)范作用/309
第四節(jié) “石牌料話”的表現形式與特點/311
第十二章 “講件”與草判——瑤族口承習慣法解決糾紛的程序安排與符號設定/316
第一節(jié) “講件”與糾紛解決/316
第二節(jié) “講件”的程序安排/322
第三節(jié) “草判”及其文化意義/326
主要參考文獻 /336
后記/347
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逐漸形成的,用以約束人們的行為的準則,不僅是我國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,而且其中與我國法的價值取向一致的將會成為我國優(yōu)秀的民族文化。本書的一大特色是通過民間文學的方式來表達黔湘桂邊區(qū)山地民族的習慣法,是通過文學的手段來表達法學的內容的一種研究方式,研究的視角非常獨特。書中介紹了苗族的“賈·理”和古歌;侗族的款詞與講款、侗歌;瑤族的“石牌料話”等。在介紹各個民族的習慣法的過程中,摻入了一些民族習俗、神話故事、諺語等,例如《仰阿莎》《珠郎娘美》,這些生動的神話故事不僅體現了習慣法的內容,而且增強了內容的可讀性。書中引用了很多習慣法本身的內容,有的內容比較押韻,讀起來朗朗上口;有的內容采用了比喻、擬人的手法,非常形象具體地展現了少數民族的習慣法,令人讀起來不僅沒有覺得晦澀,反而覺得有趣。
總的來講,無論是從文學還是法學的角度來說,本書都具有很大的價值。此書的出版,不僅從文學和法學的角度全景式地展示了黔湘桂邊區(qū)山地民族的習慣法,而且通過文字記錄的方式很好地傳承了少數民族的文化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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