徽州文書是徽州民間檔案的遺存?;罩堇习傩赵诰唧w實在的生產(chǎn)、生活及社會交往中自發(fā)形成了大量文書,它們作為一種家庭檔案而保存下來,具有真實性、唯一性、形式多樣性、系統(tǒng)完整性、歸戶性等特點,在歷史學、社會學、文獻學、徽學研究等領域有著重要的研究價值。
本書收錄清至民國間徽州合同文書共1234份,按其形制分為《分單》《鬮書》《合同》三部分?!斗謫巍肥珍涰樦问四辏?661年)至1955年共141份文書,共141幅圖;《鬮書》收錄康熙三十二年(1693年)至1954年454份文書以及2份時間待考的文書,共5449幅圖;《合同》收錄萬歷三十九年(1611年)至1967年共637份文書,共638幅圖。各部分皆以文書時間先后編排,文書題名據(jù)實擬定,包含時代年月、事主、事由、原件尺寸等,方便讀者檢索使用。本書的出版,為學者研究清至民國300年間徽州地區(qū)經(jīng)濟史、法制史、社會史提供了豐富的一手資料,為繁榮徽學研究添磚加瓦。
俞江,博士生導師,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、近代法研究所所長。法律史、民法學研究方向。出版專著《近代中國民法學中的私權理論》(2003),論文集《近代中國的法律與學術》(2008)。近十年來相繼發(fā)表了論文30余篇,主要包括《繼承領域內沖突格局的形成》(《中國社會科學》2005年5期)、《“契約”與“合同”之辨》(《中國社會科學》2003年第6期)、《論分家習慣與家的整體性》(《政法論壇》2006年1期)等。
總目録
第一冊
分單(0001—0141)
鬮書(0001—0382)
第二冊
鬮書(0383—0948)
第三冊
鬮書(0949—1528)
第四冊
鬮書(1529—2109)
第五冊
鬮書(2110—2685)
第六冊
鬮書(2686—3264)
第七冊
鬮書(3265—3844)
第八冊
鬮書(3845—4423)
第九冊
鬮書(4424—5011)
第十冊
鬮書(5012—5449)
合同(0001—0138)
第十一冊
合同(0139—0638)
天下合同都一樣
(代序)
一、合同文書的統(tǒng)一性
天下合同都一樣。我們這次整理的清代合同文書,全部出自古徽州地區(qū)。但不意味著合同文書僅僅出自徽州地區(qū),也不意味著徽州合同文書與其他地方的文書有什麼不同。合同是中國古代民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,由於條件所限,當我們開展此項研究時,能夠系統(tǒng)搜集到的合同文書主要出自徽州,這才以徽州合同爲代表。
(一)古代合同的時空跨度
目前已知的最早漢文合同原件,應當是《闞氏高昌永康十二年(477年)閏月十四日張祖買奴券》,1997年出土於鄯善洋海1號墓。該券書內容完整,背面有“合同文”三個大字,僅存一半。原券書應爲一式兩份。券書內容是張祖從粟特商人處購買胡奴所訂的契約。2015年1月,在長沙簡牘博物館舉辦敦煌吐魯番文書特展中,我們得以就近看到了這件合同文書,實乃幸事。同時展出的另一件合同文書原件,是《唐景龍二年(708年)十一月八日西州高昌縣寧大鄉(xiāng)肯義租田契》,2006年在吐魯番徵集,現(xiàn)藏於吐魯番博物館。該合同文書殘縱24厘米,橫25.5厘米,尾部年月日上騎寫大寫的“合同文”半書字樣,惜內容殘缺。應是已知唐代最早的合同原件。這兩件合同原件,把漢文紙質合同原件的發(fā)現(xiàn)時間大大提前,見證了紙質合同文書在我國悠久的歷史。
這些年,隨著各地古文書的發(fā)現(xiàn)與整理,相繼也有徽州以外地區(qū)的合同文書得以公布,豐富了古代合同的地域範圍。據(jù)不完全統(tǒng)計,已經(jīng)能夠看到浙江、福建、貴州、廣西等省的古合同文書。如:
(1)2006年,《廈門典藏契約文書》,福建美術出版社出版。陳娟英、張仲淳等整理,收録廈門市博物館館藏契約文書1189件。該書無原件圖録。初步可辨別爲合同的有18件。其中,清代10件、民國8件。
(2)2008年,王萬盈編《清代寧波契約文書輯?!?,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。收録寧波市檔案館藏的以賣田契和賣地契爲主的文書共415件。收有合同2件。
(3)2011年,《清代浙東契約文書輯選》,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。張介人自藏契約,釋文版。選用浙東契約340件,另有山西契約12件??杀鏍懞贤臅?0件、分家文書14件、會書9件。
(4)2011年,《石倉契約》開始公布,曹樹基等編,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。目前出版到第四輯,每輯八冊。我們統(tǒng)計了前三輯,發(fā)現(xiàn)第一輯共收録文書1956件,收録10份合同;第二輯(2012年)公布2648件文書,收録53件合同;第三輯(2014年)公布文書3095件,收録合同49件,分家文書8件。
(5)2007年以來,張應強等編《清水江文書》開始公布,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。目前出版有三輯。我們僅統(tǒng)計了第一輯,發(fā)現(xiàn)收録合同558件,分家文書9件。
(6)2009年,《廣西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碑文契約資料集》,民族出版社出版。公布碑文及契約共433份,收録14件合同,以息事、換山、分家、禁約、鄉(xiāng)約爲主。
(7)2010年,孫兆霞等編《吉昌契約文書彙編》,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。共收録420件文書,以買賣、典當契約爲主。其中,收有45件合同,內含39件分關。其他是招贅約、了息約、掉換約、絶嗣産承管合約等。
根據(jù)以上不完全的統(tǒng)計,《清水江文書》中收録的合同文書最爲豐富,有可能成爲徽州以外另一個具有系統(tǒng)研究價值的區(qū)域。不過,無論是清水江地區(qū),還是浙、閩、桂等地區(qū)的合同文書,其形制、格式等與徽州文書并無二致。
(二)古代合同的統(tǒng)一形制
今古“契約”非一物。今天的漢語中,“契約”與“合同”爲同義詞?!捌跫s”的今義,是在清末翻譯日本政治法律著作時期才固定下來。在此以前,“契”、“約”、“契約”、“議據(jù)”等等,均指交易憑證文書,并無統(tǒng)一稱謂。
古代合同文書是一個獨立的文書種類。古代的合同與契的差別,就像現(xiàn)代合同與民間收據(jù)一樣。明清時期的契,可以把它理解成一種收據(jù)。比如,田房賣契,是田房買賣完成後,賣主向買主寫立的文書。這份文書的內容,主要是説自己曾經(jīng)合法擁有的田房已經(jīng)出賣給某某,并已收足價款。然後由賣主署名畫押,交由買主收執(zhí)。將來若有爭執(zhí),買主就用賣契作爲管業(yè)合法來源的證據(jù)。所以説,賣契更像是賣主向買主出具的收據(jù),就像今天的民間借據(jù)或借條,是借錢人向出借人寫立收到借款的憑據(jù)。合同則不然,即使作爲憑據(jù),合同也是各方當事人相互向他方寫立的。所以,它的基本特徵是一式多份。
標準的合同,就是以一式多份的形式記録協(xié)商事項,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署名畫押,重疊并騎寫文字,再分開由當事人各執(zhí)一件的文書。所謂“一式多份”,是指由文字內容完全相同的兩件以上文書。所以,稱合同文書就是指一套文書,而非一件文書。今天,大多數(shù)合同只傳流了一份下來,特殊情況下,才有一套多份合同流傳下來。此次整理的合同文書中,就有一套多份的情況,印證了古代合同的完整樣貌。
周紹泉先生最早討論了合同與契的區(qū)別方法。他指出,南宋以後,特別是降至明清,單契(也就是日常所用的“契”)成爲田土買賣、典當?shù)耐ǔP问?。他列舉了單契的幾種形式:土地買賣契、典契、當契、批契、佃約、借約、婚書、還文約、甘罰約、投主文約等;又根據(jù)當時所見的明清合同,把合同分爲清白分單合同、承役合同、息訟合同、商業(yè)合同等。通過觀察契約與合同的外在形制,他指出二者的區(qū)別:第一,契的署名花押只有一方,而合同有雙方或多方。第二,契在文書形式上反映爲單頁形式,即只有一張契紙,合同的文書形式則是根據(jù)參加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爲準,有幾個當事人就書寫幾張內容相同的合同,因此,合同一定是以同樣內容的兩張或兩張以上的文書形式出現(xiàn)。第三,合同末尾一般是有半書的,這是兩張或兩張以上文書對同騎寫文字後,再分開來所留下遺跡。該文在指出單契與合同的重要區(qū)別之後,還指出,這些形制上的區(qū)別,反映了合同的締約當事人之間地位相對平等,而單契的締約當事人之間地位相對不平等。 這些都是極有見地的。
應該注意的是,認定一份文書是否爲合同,應該綜合使用以上特徵,單獨一項特徵均有例外。比如,合同通常有半書。但沒有半書的合同也是有的。要辨別一件傳世文書是否爲合同,需要結合內容或格式:
首先,文書的題頭。合同的題頭多以“立議合同人”、“立議合墨人”、“立議合約人”、“立議禁墨人”等開頭。題頭包含了古人對文書的基本定性。合同、合墨、合約、禁約等性質,均表明有多方參加,且締約者的地位相當,至少在這一合同中,沒有區(qū)分社會地位或經(jīng)濟地位的必要。故題頭是辨識合同的重要依據(jù)之一。但也有例外,如召佃合同,常寫作“召批”、“佃約”、“召約”。又有一些文書寫作“墨據(jù)”或“議據(jù)”,既可能是單契,也可能是合同。可以説,題頭寫明“合同”、“合墨”的,一定是合同;但寫“墨據(jù)”、“議據(jù)”、“約”、“批”等,不一定是合同。
其次,署名。“單契”的尾部署名只有一方當事人。所謂一方當事人,與一個當事人不同。如田房買賣契,一般是一個當事人署名,但也有母子、兄弟等共同署名的。所以,署名的人數(shù)并非辨別單契與合同的依據(jù)。要確認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署名,必須結合契約文書的內容。一旦確認締約各方當事人均已署名,多半就是合同文書。但僅看署名也有例外,這主要表現(xiàn)在“對書”合同中,如承嗣和召佃合同,往往只有一方當事人署名??梢哉h,凡是有雙方署名的契書一定是合同,但不能説只有一方署名的契書就不是合同?!皩焙贤皇菢藴室饬x上的合同,後文還要講到,此處不贅。
最後,合同的尾部套語。一般來説,單契的尾部套語是“立此爲據(jù)”、“立據(jù)爲憑”等。所謂“立此爲據(jù)”,就是説只寫立了這一件契書。而合同的尾部套語,往往是“立此合同,一樣兩紙,各執(zhí)一紙”等語,見到這一套語,即使沒有半書或當事人署名,也可斷定爲合同文書。也有例外,如召佃約的尾部套語往往是“立此召約爲憑”,卻有半書,仍可辨識出這種召約爲合同。
總結以上規(guī)律,可以歸納出四項辨別合同的要件:一是外觀要件即半書;二是內容要件,即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署名;三是格式要件之一,即題頭出現(xiàn)“合同”、“合議”、“合墨”、“合文”等詞語;四是格式要件之二,即尾部出現(xiàn)“一樣幾紙,各執(zhí)一紙”等用語。凡是擁有以上四項中任一項的契書,即爲合同文書。凡是四項皆不具備的契書,則可判定爲單契。
我們確信,按照以上方法,可以把所有時期和地方的古代合同文書識別出來。
(三)統(tǒng)一形制的內在必要性
古代合同文書的形制統(tǒng)一性,是由合同的目的與性質所決定的。現(xiàn)代民法學中的通説認爲,合同是各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爲。所謂“意思表示一致”,在理論上是指,合同可因雙方一諾而成,無需書面的或其他形式的載體。古代中國的合同固然也是基於意思表示的一致,但古人不認爲僅有意思表示一致就足夠,尤其是較爲重要的身份或財産事務,且成立與履行在時間上有一定的延續(xù)性,必須訂立正式的書面文本,這就是合同文書。
古代合同的直接目的,就是爲了維持長期信用關係。一般來説,凡是需要訂立合同的事務,必定不能即時完成,需要當事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裏去履行或監(jiān)督履行。以兄弟分家爲例,分家合同中往往留有一些未盡事宜,比如如何分擔父母去世後的喪葬費用、父母養(yǎng)老産業(yè)的再析分,等等。即使家産完全析分乾凈了,子孫都還有爭執(zhí)的可能,所以,分家不是即時完成的合同關係,而是需要長期維持或履行的身份性財産關係。對於這類關係,合同文書就是約束當事人長期信守承諾的憑證文書。
合同文書是一種維持長期信用的憑證文書,這對民間社會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。但是,合同又是一種無法由官方背書的信用文書。一方面,事無巨細,皆可訂立合同,這就不像田房典賣關係,由於徵稅的需要,可以通過納稅而獲得官方憑證。另一方面,合同是個筐,什麼都可以裝。下面我們還會談到,只要能達成一致意見,當事人可以把許多相關問題一并納入到一個合同中解決。這就決定了,合同的內容,既有固定格式,也有不固定的。合同的內容不確定,格式也不固定,又缺乏官方背書,那就必須具有某種標準,以保證人們一眼即知這是合同。換言之,合同形制的標準化成了合同信用的重要保障。在古代中國,合同的標準化或統(tǒng)一化,主要是通過騎寫“半書”、書寫內容基本一致、當事人共同署名畫押等加以體現(xiàn)的。形制的標準化,保證了只要某個當事人拿出自己收執(zhí)的合同文書,就可保證內容的一致性、真實性和可靠性。這在有的當事人隱匿合同文書時,顯得尤爲重要。
所以,嚴格保證合同文書的形制統(tǒng)一性,是合同內容取信於各方當事人的基礎。古代合同文書形制的統(tǒng)一性,是合同文書作爲信用憑證的內在價值決定的。正是基於對合同形制及其必要性的理解,我們才敢大膽斷言:天下合同都一樣。
基於“天下合同都一樣”這一判斷,我們有信心通過徽州合同,來展示古代中國合同的主要特徵。在編輯本書時,我們需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,這本書不能窮盡天下的合同文書,甚至不能窮盡清代徽州的合同文書,它的功用何在呢?我認爲,這本書就像植物學或動物學研究中的標本。我們去澳洲的一些博物館參觀,看見他們的展覽以標本爲主。不能説必須把所有的澳洲蜂鳥都擺在面前,才能讓觀衆(zhòng)瞭解這種動物。我們研究的對象既然具有統(tǒng)一性,那麼,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精心地製作標本,而不是去抓所有的考拉。
在區(qū)域史研究方興未艾的今天,一些研究者主張把某個區(qū)域的歷史現(xiàn)象僅僅視爲這個區(qū)域的獨特現(xiàn)象,而不敢説它是能夠代表全國的現(xiàn)象,甚至也不準別的研究者越雷池一步。這種態(tài)度固然表現(xiàn)了研究者的嚴謹,但也有畫地爲牢之嫌。我們認爲,對某個區(qū)域的研究,首先要做的工作,就是弄清楚研究對象是該區(qū)域的獨特現(xiàn)象,還是具有統(tǒng)一性或代表性的現(xiàn)象。即使表面上看去獨特的區(qū)域現(xiàn)象,它在何種層次上代表了人類社會的共通性,也是研究者必須考慮的。事實上,説清楚獨特性與共通性,是區(qū)域史研究者的主要學術責任,不能説清楚這一關係,則是對這一學術責任的懈怠,其研究成果會留有相當?shù)倪z憾。
二、合同關係的類型
合同文書的形制是統(tǒng)一的,合同內容可以千差萬別。我們此次整理的核心問題就是,古代中國究竟有過哪些合同關係?這就涉及到合同的類型。
此次整理清代徽州合同文書的主要目的,就是要搞清楚清代合同關係的類型。關於該問題的研究結果,我們已有單獨的論文發(fā)表。 在該文的基礎上,這裏再談一些我的看法。
首先,如果對照明代和清代的徽州合同,會發(fā)現(xiàn)兩個時代的合同關係既有延續(xù)性,也有不少差異。所以,清代的合同類型不能貿然地加於明代,這是肯定的。差異和延續(xù)性是下一步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。我的基本看法是,合同關係必定反映了各種社會關係或經(jīng)濟關係。反過來,社會關係或經(jīng)濟關係的變遷,直接影響到合同關係的變遷。因此,合同關係的變化是研究明清社會變化的一條重要線索。我們力有未逮,尚未深入展開此項研究。但是,現(xiàn)在能較系統(tǒng)地展示清代合同類型,已經(jīng)在合同關係的變遷研究方面邁出了第一步。下面的工作量還很大,但輪廓已經(jīng)較爲清晰。
其次,清代的合同文書存世量較大,收集起來較爲容易,能夠較好地反映一個時代完整的合同關係。這是把清代合同作爲突破口的重要性所在。明代已經(jīng)很難保證這種完整性,再往前就更不用説了?,F(xiàn)在,我們比較有把握地説,這次整理所得到的關於清代合同關係的整體性的印象,是最有價值的成果。爲什麼這麼説呢?即使在這次整理之後,我們也不敢斷言整理的徽州合同關係已經(jīng)全面完整了。即使在已有的類型中,還可能有亞型或變型,也不敢保證這些亞型或變型也已經(jīng)搜集到了。所以,這次整理研究不能夠保證百分百的完整性,但基於這次整理而建立起來的對清代合同關係的整體性的理解,則是我們認爲最大的收穫。
這種整體性的理解,主要是指,我們發(fā)現(xiàn)清代合同關係不能完全用固定的類型去理解。一開始,我們對於合同類型的理解是機械的,希望通過找出相同格式的合同文書,來確定合同類型。這種工作的確取得了某些進展。但最後發(fā)現(xiàn),始終有一些合同關係處於不定型的狀態(tài)中。經(jīng)過反復討論,我們認爲必須高度重視這一現(xiàn)象,它或許意味著,合同背後的社會關係或經(jīng)濟關係也處於發(fā)展或模糊的狀態(tài)。最終,我們認爲,應該按照“定型”與“不定型”爲標準,把清代合同分成兩大類。
其中,按照特定事項和相對固定格式書寫的合同,可歸入定型合同。所有偶見的、“一契多事”的和處於過渡形態(tài)中的“對書”合同,都可歸入不定型合同。這種分類帶來的啓示是,既然清代有不定型合同,那麼,不排除明代及以前各代也有不定型合同的可能性。定型合同,可以反映一個時代人們較爲確定的社會關係和生活預期。而不定型合同,則反映一個時代正在發(fā)生哪些變化或發(fā)展。所以,定型合同的研究固然重要,而不定型合同的研究則可能展示社會生活史中較爲隱蔽的一面。不定型合同的發(fā)現(xiàn),提醒我們在將來的研究中,觀察一種明代及以前的合同文書,首先需要明確它在當時是一種定型合同還是不定型合同。定型合同代表著一種固定規(guī)則或延續(xù)數(shù)百年的習慣;而不定型合同,則需要與後來的合同關係進行比較,看它是消失了,還是在後代定型了。我們知道,民間習慣會受到國家法的影響,一旦形成又可跨越朝代。把定型和不定型合同放在習慣與國家法的互動關係中去考量,會發(fā)現(xiàn)今後的相關工作可能別開生面。
再次,清代徽州的定型合同,我們又再分爲三大類:(一)財産類合同;(二)糾紛調解、息訟和興訟合同;(三)公共事務類合同。在財産類合同下面,再分有:(1)分家合同;(2)共業(yè)合同;(3)分業(yè)合同;(4)會書合同;(5)換産合同;(6)合股商業(yè)合同;(7)佃僕合同;(8)鄰界合同,等等。在糾紛調解、息訟和興訟合同下面,再分有:(1)調處合同;(2)息訟合同;(3)齊心訴訟合同。在公共事務類合同下面,再分有:(1)禁約;(2)公約;(3)承充合同;(4)生圖合同,等等。這種劃分是依據(jù)現(xiàn)有的發(fā)現(xiàn),在經(jīng)驗總結的基礎上,適當照顧了邏輯關係,僅供學界參考。是否合適,還可以探討。不管怎樣,分類總有一種強加的味道,所以,本書關於合同文書的編排仍按時間順序。
最後,在解決不確定或不可預知的利益衝突中,不定型合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。不定型合同就像現(xiàn)代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,遵循自願原則,只要雙方達成合意,合同即告成立。不定型合同又分三種:
(一)偶見的、不確定事項類合同。這種合同其實可以視爲某些定型合同的變型,在任何時代都可能發(fā)生。但單獨作爲一種類型卻不可能。比如,古代家庭都要分家,特殊情況下,也有分家以後又合爲一家的。這種合爲一家的合同,也可算是分家合同的變型。
(二)“一契多事”類合同。最典型的是與墳産、族産相關的合同,一開始,我們覺得墳産合同可以算單獨的一類,但是,墳産、族産合同的內容實在太複雜,內容和利益?zhèn)戎馗鞑幌嗤?,實在無法一把抓。其實,一種事情可以涉及多種財産或身份關係,這在實際生活中很正常。能夠把多件事務歸入一件合同,這正是合同具有包容性的體現(xiàn)。
(三)“對書”合同。
對書是此次整理中的重要發(fā)現(xiàn)。經(jīng)過多年觀察,我們認爲,明清契約文書中存在一種非標準意義的合同文書,可定名爲“對書”。對書中,有的有半書,有的沒有半書;有的是一方當事人署名畫押,有的是各方當事人共同署名畫押。對書的共同特點是,它必定是兩件一套,分別記載同一合同關係中不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。單獨一件“對書”傳世,很可能不會視爲合同,只有一套對書同時傳世,才能確定那是一個合同關係中的兩件文書。目前爲止,清代徽州采用對書形式的合同關係有兩種,一種是承嗣約,另一種是召佃約。以承嗣約爲例,清中期以後的徽州承嗣約,多由立嗣約和出嗣約共同組成,立嗣約是立嗣家庭向出嗣家庭書立的文約,而出嗣約是出嗣家庭向立嗣家庭書立的文約。單獨看,立嗣約和出嗣約都是單契,合在一起,它們是在同一承嗣關係中爲確立雙方權責而訂立的合同。
“對書”還有一個特徵,是兩件文書針對同一個事項,但文字不盡相同。這就顯然有別於標準合同,因爲標準合同的文字內容總是趨向一致的。對書的尾部套語往往也是“立此一紙爲據(jù)”,而標準合同的尾部套語必定是“一式兩份,各執(zhí)爲憑”等。但是,對書雖然申明“只此一件”,卻是指:雙方各自向相對方書立了一件文約。因此,從同一契約關係而具有兩份文約來看,對書并非單契。
以前很少有研究者注意到“對書”與單契的區(qū)別,原因是傳世的“對書”往往只有一件,能夠同時有兩件“對書”傳世的情況甚少,這就讓今人很難識別這種文書形式。當孤立的一份傳世對書上沒有半書時,會誤認爲這是一份單契;當孤立的一份傳世對書上有半書時,會誤認爲這是一份典型的合同文書。
對書的存在,也是不定型合同必須與定型合同區(qū)分開來的理由。我們的基本看法是,對書是一種從單契中脫離出來,正在向標準合同過渡的非標準合同。比如召佃約,在明代或清早期很可能只是佃人向田主單方面書立承佃約,田主則無需向承佃人書立契約,這種承佃約就是一種單契。隨著主佃地位的不平等關係逐漸消弭,且佃人的押金也需要信用保證,就産生了田主向承佃人書立召佃約的需要。但由於承佃約的格式較爲固定,新出現(xiàn)的召佃約尚不能將承佃約吸收,這就形成了雙方相對書立,內容各不相同的對書。當然,以上看法還需要更多史料支撐,并且,承嗣約的社會和制度背景,也需要單獨分析。這些只有留待以後了。
三、搜集和整理過程
我最早接觸明清契約原件是在1997年,從游於田濤、鄭秦二先生,抄録研習古契。田、鄭二師當時整理的契書,由中華書局出版,即《田藏契約文書粹編》。田濤乃當世著名的藏書家,所集之明清官契,品相精美,存世稀少,又講究年代貫通,省域完整?!短锊仄跫s文書粹編》就是一套官契的標本,觀之,則明清官契爲何物,可概知也。今鄭、田二師相繼作古,睹書思人,不勝唏噓感慨。
2001年前後,我在坊間發(fā)現(xiàn)一些完整的門戶文書。一套門戶文書中既有官契,又有白契,相互印證,可知文書之間的關聯(lián)。另外,又有內容不一的合同文書。遂決定把研究重點轉向古代合同。當時公開出版的古文書輯録或圖録中,已散見各種合同文書,比如:
(一)1988年安徽省博物館分類整理點校的《明清徽州社會經(jīng)濟資料叢編》第一集;1990年,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組編校的《明清徽州社會經(jīng)濟資料叢編》第二集。均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。其中,第二集未收録合同文書。第一集收録了明洪武二年(1369年)至清宣統(tǒng)二年(1910年)間的契約文書共950件,在第18類“其他”,收有徽州合同文書19件。
(二)1991年,王鈺欣、周紹泉主編的大型影印本《徽州千年契約文書》,花山文藝出版社。該書整理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收藏的部分徽州文書。全書共計40冊,分爲“宋·元·明”和“清·民國”兩編,每編各20冊。共收録元明時期合同文書145件,其中元代合同文書1件[《泰定二年(1325年)祁門謝利仁兄弟分家合同》];又收録清代和民國時期的合同文書93件。
《徽州千年契約文書》是徽州契約文書第一次大規(guī)模地、系統(tǒng)地向社會影印公布。共收録238件合同文書,遠遠超過《明清徽州社會經(jīng)濟資料叢編》(第一集)中的數(shù)量,爲研究合同文書提供了較好的幫助。
(三)1995年,張傳璽先生主編的《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(上、下)》,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。該書收録的契約文書,上起西周,下至民國,按朝代分爲八部分,每部分按契約的性質分類,每類按時序編排。共收録1402件中國歷代契約文書。其中,唐代以後的合同文書,唐至元14件,明代47件,清代30件,民國13件,共計105件。
(四)2001年7月,田濤、鄭秦和宋格文(美)等整理出版的《田藏契約文書粹編(全3冊)》,中華書局出版。是從田濤家藏契約文書中精選950件而整理出版的。分三冊,第一冊自明代永樂朝起至清代宣統(tǒng)三年(1911年)止;第二冊自民國元年(1912年)起至1969年止;第三冊收録安徽洪氏契譜和“旗人長契”等。其中洪氏契譜收録合同文書1件。其餘兩冊收録的合同文書共23件。
總的來説,《徽州千年契約文書》較重視合同文書的收録。但是,當時最大的問題是,古代合同文書可以分爲多少類?這個問題實際意味著,合同文書適用於古人的哪些生活關係?已經(jīng)公布的合同文書尚不足以回答這個問題。
要搞清楚這個問題,要麼得去各大公立館藏單位查閲,要麼自己收集。據(jù)瞭解,各館藏單位對未出版的契約文書,多未編目,無法提閲。這就逼得我只能自己動手。自2002年起,我每年赴徽州數(shù)次,搜集門戶文書和合同文書,十年之後,稍有頭緒。現(xiàn)在,我收藏的徽州古契約文書分爲兩個部分,一部分是散見契約文書,以合同文書爲主。此次整理出版的,就是這一部分。另一部分以門戶文書爲主,五十餘戶,五千餘件,均已編目。其中也有不少合同文書,但考慮到析出不便,暫未整理。
實際上,2005年以後,隨著劉伯山主編的《徽州文書》陸續(xù)出版,合同文書在門戶中的占比、地位以及與其他文書的關係,已有較好的顯示。據(jù)我們統(tǒng)計,第一輯共4084件文書,有合同513件,合同文書的占比約爲12.6%。第二輯(2006年)共2664件文書,有合同205件,占比約7.7%。第三輯(2009年)共3684件,有合同157件,占比約4.3%。第四輯(2011年)共3904件文書,合同共314件,占比約8%。第五輯(2015年)共3621件文書,合同有279件,占比約7.7%。
以上所謂的“占比”,是指合同文書在所有門戶文書中的比重,而非在契約文書中的占比。一般來説,門戶文書中除了契約文書外,還有不少反映其他門戶事務的文書,如賦稅憑證、流水賬簿、族譜、門牌、信件,等等。現(xiàn)在我們知道,徽州文書主要以門戶文書的形式傳世,是私家檔案。合同在門戶文書中的占比數(shù),就是合同在存世古文書中的占比。上面統(tǒng)計了五輯《徽州文書》,得到五組數(shù)據(jù),分別是12.6%、7.7%、4.3%、8%、7.7%。我認爲,4%-8%這個區(qū)域值比較正常。12%爲畸高數(shù)值。爲什麼呢?我曾經(jīng)有過數(shù)次在上千件散件白契中檢尋合同文書的經(jīng)歷,100件白契中有四五件合同是比較正常的情況。當時不可能做記録,但印象非常深刻。所以,《徽州文書》第二至五輯顯示的合同文書占比數(shù),恰好與我的搜集經(jīng)驗相印證,反映了合同文書在古文書中的正常占比數(shù)。事實上,《徽州文書》第一輯出現(xiàn)占比值畸高現(xiàn)象,是因該輯出現(xiàn)了大量的祁門召佃約,召佃約是一個鄉(xiāng)里大戶與多個佃戶同時簽訂的合同,這拉高了合同的正常占比率。
我們知道,門戶文書是古代家庭保存的本門戶重要事務的憑證文書,而合同文書則反映了這個家庭需要利用合同來解決的重要事務。所以,合同文書在門戶文書中的占比,代表了一個家庭在其存續(xù)期間裏,需要利用合同來解決日常事務的數(shù)量。傳世的門戶文書,少則三五十件,多則三四百件。如果以5%作爲占比率的中間值,則一個家庭在其存續(xù)期間裏,需要合同來解決的日常事務在兩次以上。這是約估數(shù),但大致與生活經(jīng)驗相吻合。比如,一個家庭至少會經(jīng)歷兩次分家,一次是從大家庭中分出來,另一次是再次析分成多個小家庭,這個門戶中就可能保留兩件分家合同。因此我們説,一個古代家庭至少有兩次參與訂立合同的經(jīng)歷,這個約估數(shù)與實際生活不會偏離太遠。這對我們理解合同在古人日常生活中的地位,是有幫助的。
總之,古代合同涉及的財産和身份關係遠遠多於單契。但合同的存世量又遠遠少於單契。田房典賣契反映了古代土地交易關係,一直受到學界的重視。而合同關係則遭到不應有的忽略。挖掘和整理合同文書,推動古代合同關係的深入研究,顯得格外必要。
2009年,我申請到教育部新世紀人才資助計劃。這個計劃允許被資助人自選課題,使我有經(jīng)費著手整理搜集到的散件合同。當時粗略點查的結果是,不計簿冊類的合同文書(主要是鬮書和會書),單頁的散件合同已有六百餘件,這意味著這些合同是從一萬餘件門戶文書中散出,代表了一百餘個家庭的合同事務。當時以爲三年即可完成,哪知道從那時到現(xiàn)在已過了七年,新世紀人才計劃的資助經(jīng)費早已用完,我們又利用前期成果,相繼申請了湖北省社科基金和國家社科基金的資助,最終完成了一千餘件合同的裱補、編目和影像處理,以及八十餘萬字的録入和五校工作?,F(xiàn)在將工作進度簡略彙報如下。
第一階段:修復與裝裱
爲了方便後期的抄録,我們將文書委托給專業(yè)的古籍修復機構進行修復與裝裱。其中,單頁合同文書進行托心裱糊;簿冊類文書,編好頁號後,拆散裝裱,再走線裝訂。殘損的文書,在保存原貌的原則上修復、裝裱。
第二階段:編目
編目是給每件合同文書加上序號和標題。合同文書的標題主要由四個要素組成:時間、當事者、事項和合同性質。此外,按照文書形制對合同進行了劃分,即簿冊類的鬮書,單頁類的分單,以及單頁類的合同。
編目最大的困難是“合同性質”的歸納。我們采取以“合同主要目的”爲確定項。標題僅是參考提示,研究者仍以合同原文爲準。
第三階段:釋文抄録
釋文抄録,即對合同文書原文進行謄抄和録寫。我的研究生組成了整理小組,周一到周五每晚三小時工作。現(xiàn)在,最早一批參與整理的同學,有的早已畢業(yè)成家,如陳穎、韓軍、胡沙松、余娜如等;有的則一直伴隨這個專案,直到度過三年碩士和四年博士生涯,如童旭和陳雲(yún)朝。
抄録本身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。需要從最基本的異體字開始學習,逐漸積累經(jīng)驗。最複雜的是:(1)方言俗語、稱謂差異或異體字;(2)地畝、重量、數(shù)量、錢幣等計量單位的不同用法;(3)地名。這三者,基本是結合文書本身、他人研究和各種資料(方志、清代徽州社會史料)等相互佐證而寫定。實在不能判斷的異體字或是俗字,采取造字的方式模寫。
第四階段:校對
校對工作最爲漫長。首次校對采取自校,即抄録者校對自己抄録之部分。二次校對則采取互校,即抄録者之間互相交換校對。三校之前,整理小組進行了會商,目的是統(tǒng)一格式、處理異體字,以及整合統(tǒng)稿。形成了“凡例”,并對所有稿件按照時間排序,形成“鬮書”、“分單”、“合同”三個整體檔。三校時,整理小組共分三組,分別負責“鬮書”、“分單”、“合同”。各小組完成校對任務後,再互換文書,保證每個小組校對全文一遍。四校時,由童旭和陳雲(yún)朝分別通校一次。完成後,再交由我通校。
第五階段:掃描、拍照
掃描工作委托給湖北省檔案館的檔案電子化公司,約定了掃描進程和圖片像素等等。此外,有部分文書(約50件)爲了保存原貌,并未裝裱,我們請法學院的李力教授幫助拍攝。經(jīng)過專門的技術人員鑒定,圖片品質均達到出版要求。
總的説來,校録文書是整理工作的重心。大量的、分散的文書,且保存狀態(tài)不穩(wěn)定,已不能隨時翻動和閲讀。只有全部校録完畢,才能開展研讀、對照和分析工作。而抄録之前又需托芯和裝裱,之後又要逐一掃描和拍照,中間還有各種費用報銷等雜務。這項工作一攤開,完全超出個人的能力。幸好我的研究生們不遺餘力地相助,才使這項工作順利完成。
現(xiàn)在,合同原件的圖版和校録文字即將出版,我們如釋重負,又惴惴不安。由於水準有限,必定存在諸多不足,希望得到方家的不吝指教,以便將來有機會進一步修訂。當初抄録原件,本擬在經(jīng)費不敷時,僅出版釋録文字。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慨然允諾出版圖版,避免了僅出版釋録文字的遺憾。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謝!
俞江
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
本書的出版,為學者研究清至民國300年間徽州地區(qū)經(jīng)濟史、法制史、社會史提供了豐富的一手資料,為繁榮徽學研究添磚加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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